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不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及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并履行一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等级分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其中助理讲师为初级,讲师为中级,高级讲师为副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第五条 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或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和使用区内标准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七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申报(认定)助理讲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
(二)申报(认定)讲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经考核合格。
2.硕士研究生,任助理讲师职务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讲师职务满4年;
(二)申报高级讲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第三章 业绩能力条件
第八条 申报助理讲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理论和教学实践。具有现代教育与职业教育理念,能结合所授学科专业和教育教学实践,撰写与专业相关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以上。
(二)具有所任学科所需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能较好担任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在任职期间,年均教学时数不少于180学时。
第九条 申报讲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所任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能熟练担任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任职期间,年均教学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双肩挑”人员的教学时数应分别达到上述要求的1/2,行政、教辅、辅导员等兼职教师可参照“双肩挑”人员标准执行)。
(二)专业课教师达到“双师型”要求,应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初级以上职业技能证书。
(三)任初级职称期间须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参与教育教学管理工作3年以上且取得较好成绩。
(四)专业课教师任现职期间到企事业单位实践或指导学生顶岗实习时间累积须达到4个月以上,公共课教师要求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考察调研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考察、调研报告(以实践单位和派出单位证明、个人顶岗实践评价资料等为依据)。
(五)任助理讲师以来,教学和科研工作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获校级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且为主要贡献者,并在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获校级科研三等奖以上1项且为主要贡献者或主持完成校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并在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3、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厅(局)级以上比赛获三等奖以上(3人次以上),或教师本人获厅(局)级以上与其专业相关比赛三等奖以上,并在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4、公开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学术独著、合著、译著和主编、副主编、参编教材(社会科学独著3万字、教材5万字以上,自然科学独著2万字、教材4万字以上,译著6万字以上;合著本人撰写社会科学4万字,自然科学3万字)。
5、美术类教师所创作的作品1幅入选国家级(文化部、教育部等主办)画展或获自治区级(文化厅、教育厅等主办)以上画展三等奖以上,并在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6、体育类教师指导学校所在队参加比赛获自治区级(教育厅等主办)比赛团体奖前三名或国家级(教育部等主办)比赛前八名,并在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7、主持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并获得地(市)级政府或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教育厅等)以上表彰奖励;
8、获自治区以上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申报高级讲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所任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担任过两门以上课程(含实验课)的教学,历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达到一次优秀以上;任职期间年均教学(含实训实习指导)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双肩挑”人员的教学时数应分别达到上述要求的1/2,行政、教辅、辅导员等兼职教师可参照“双肩挑”人员标准执行)。
(二)专业课教师达到“双师型”教师要求,应取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中级以上职业技能证书。
(三)任中级职称职期间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参与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须在2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成绩。
(四)主编的讲义、实训实习指导书、课程标准等教学资料被校级以上部门所采用。
(五)任现职期间,专业课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或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实践时间累积须达3个月以上,公共课教师须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考察调研活动,并形成有较高水平的考察调研报告(以实践单位和派出单位证明、个人顶岗实践评价资料等为依据)。
(六)任讲师以来,教学和科研工作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并在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1篇发表于核心期刊;
2、获校级以上科研一等奖1项且为主要贡献者或主持完成校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并在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1篇发表于核心期刊;
3、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与专业相关的自治区(部)级比赛获二等奖以上(3人次以上),或教师本人获自治区(部)级以上与其专业相关比赛二等奖以上,并在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4、美术类教师所创作的作品2幅入选国家级(文化部、教育部等主办)画展或获区级(文化厅、教育厅等主办)画展二等奖以上奖励,并在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5、体育类教师指导学校所在队参加比赛获自治区级(教育厅等主办)比赛团体奖前两名或国家级(教育部等主办)比赛前六名,并在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6、主持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且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教育厅等)以上表彰奖励,并在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7、获自治区以上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且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在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8、公开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学术独著、合著、译著和主编、副主编、参编教材(社会科学独著10万字、教材13万字以上,自然科学独著8万字、教材10万字以上,译著30万字以上;合著本人撰写社会科学4万字,自然科学3万字)。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对在教学一线的能力和业绩突出的教师,可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破格须在本系列级别内,对任职年限、学历、外语条件其中一项实行破格。
(一)申报破格任职年限者,其任职年限可提前一年;
(二)申报破格外语者,年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
第十二条 申报破格讲师,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教育教学与科研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厅(局)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教育工作者等先进称号;
(二)获地(市)级以上教学成果一等奖2次;
(三)获地(市)级以上科研一等奖1次或主持完成厅(局)级科研课题1项;
(四)在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且1篇发表于核心期刊或被SCI、SSCI、EI、ISTP等收录;
(五)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独著(12万字以上)或合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1部,或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全国通用教材或教参2部,且本人撰写章节字数须在15万字以上;
(六)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与专业相关的自治区级(教育厅等主办)比赛(专业技能、汇赛、汇展)中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国家级(教育部等主办)奖励;
(七)教师参加技能比赛,获国家级(教育部等主办)比赛二等奖或自治区级(教育厅等主办)比赛一等奖;
(八)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自治区发明专利2项或自治区级以上实用型专利2项以上。
第十三条 申报破格高级讲师,除须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获自治区(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二)获自治区(部)级以上教学成果一等奖1次以上;
(三)获自治区(部)级以上科研一等奖1次或主持完成厅(局)级科研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1项;
(四)在公开刊物独立发表或第一作者专业论文5篇以上,且2篇发表于核心期刊或1篇被SCI、SSCI、EI、ISTP等收录;
(五)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独著(15万字以上)、合著(本人撰写25万字以上)1部,或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全国通用教材或教参2部以上且本人撰写章节字数须在30万字以上;
(六)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与专业相关自治区级(教育厅等主办)比赛(专业技能、汇赛、汇展)中获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或获国家级(教育部等主办)奖励;
(七)本人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以上;
(八)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自治区发明专利2项,或自治区以上实用型专利2项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教学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伪造学历和任职年限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如申报评审后,发现举报查实有以上行为的,一律取消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年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业绩论文期刊界定
(一)申报者工作科研业绩中同一成果所取得的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等级统计,不重复计算。
(二)论文均指第一作者,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出版物;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均指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职务发明)。
(三)独著、合著、译著、教材均不含论文集、习题集、操作指南等形式的出版物。
(四)“核心学术刊物”系指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中所列刊物。
(五)SCI系指自然科学引文索引,SSCI指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指工程学索引,ISTP指科技会议索引。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获奖证书、成果奖励等材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发〔2002〕第43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