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反馈给我厅。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促进我区档案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档案局《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我区各级各类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档案部门中从事档案管理、档案利用、档案保护技术、档案科学与技术研究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其中馆员为中级,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研究馆员为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达到称职或合格等次以上。
第五条
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外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申报(认定)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为馆员。
2.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确定为馆员。
3.大学本、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满4年。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馆员任职资格满2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馆员任职资格满5年。
(三)申报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满5年。
第七条
申报馆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法规。
2.能独立进行档案业务研究、档案文献史料编辑工作、拟订档案管理工作的计划方案,能撰写起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有关规章制度、业务文件、经验总结。
3.在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编研、保护利用及现代化管理工作中能熟练掌握操作二至三个岗位的业务规定、规程标准和规范。
(二)业绩和成果
申报(认定)馆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治区级以上档案专业刊物上发表档案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执笔人参加档案专业或地方历史书籍的编写工作,完成过1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2.指导和参与完成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档案管理达到自治区一级或科技事业、企业档案管理的省级标准。
3.参与制定有关档案工作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4.通过工作实践和调查研究,对档案业务建设及档案现代化管理方面,提出一项有针对性的建议或可行性方案,并被采纳。
第八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1.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研究,掌握相关学科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
2.能够承担或主持档案业务建设项目或科研课题;能够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3.能够拟订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计划、方案,独立承担档案专题史料的编审,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
(二)业绩和成果
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治区级以上档案专业刊物上发表档案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有1篇以上在国家级档案专业刊物或全国档案核心期刊上发表;或撰写出版档案专业著作5万字以上,或出版档案文献史料10万字以上。
2.组织指导或参与完成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达国家级标准或研制开发档案现代化管理软件,并被自治区级以上部门认定,对本单位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做出了直接贡献。
3.对档案事业发展、档案科技发展或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过两项以上系统的有实用价值的建议或可行性方案,被本系统或市地级以上档案部门采纳或认定。
4.承担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人员进行科研或其他有关业务活动,在培养专业人才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5.完成高质量的专项档案利用分析报告,提供高水平的咨询服务,被本系统或市地级以上档案部门采纳或认定。
第九条
申报研究馆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有较深厚的档案学造诣,熟练掌握相关学科知识。
2.能够承担或主持重大档案业务建设项目或科研课题;能够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能够拟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档案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能够解决档案史料编审中的疑难问题,能够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业绩较显著,对档案事业有较大贡献。
(二)业绩和成果
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治区级以上档案专业刊物上发表档案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有3篇以上在国家级档案专业刊物或全国档案核心期刊上发表;或撰写出版档案专业著作10万字以上或主编出版档案文献史料20万字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2.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级重点项目,其成果经自治区(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如档案数据采集、档案编研、档案科研课题等。或档案业务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社会科学二等奖。
3.对档案业务建设或档案现代化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过三项以上系统的有实用价值的建议或可行性方案,并被自治区级以上档案专业部门采纳或认定。
4.独立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组织的档案理论与实践专题讲座5个专题。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条
对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破格申报评审应在本系列级别内,对申报评审级别的任职年限、学历、外语条件其中一项实行破格。
(一)申报破格任职年限者,可提前任职年限一年。
(二)申报破格学历者,获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年限满8年。
(三)申报破格职称外语或古代汉语者,年龄须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
第十一条
凡申报破格申报馆员,除须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全国档案先进工作者,或在自治区级以上档案专业刊物上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二)撰写出版档案专业著作或参与编辑出版档案文献史料20万字;
(三)档案业务研究成果获得自治区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已发表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获自治区级档案学术成果一等奖。
第十二条
凡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除须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全国档案先进工作者,并在自治区级以上档案专业刊物上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档案专业刊物上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3篇以上须在国家级档案专业刊物上或全国档案核心期刊上发表;
(二)撰写正式出版的档案专业著作20万字以上或主编出版档案文献史料30万字以上;
(三)档案业务研究成果获得自治区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已发表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获国家级档案学术成果二等奖2篇以上。
第十三条
凡破格申报研究馆员,除须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全国档案先进工作者并在自治区级以上档案专业刊物上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档案专业刊物上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5篇以上须在国家级档案刊物上或全国档案核心期刊上发表;
(二)撰写出版档案专业著作30万字以上或主编出版档案文献史料40万字以上;
(三)档案业务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或已发表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获国家级档案学术成果一等奖2篇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工作严重失职,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伪造学历、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
如申报评审后,发现举报查实有以上行为的,一律取消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职称外语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证件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职改办〔1996〕39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