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正高职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工程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区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企事业单位中经全区统一评审条件评审的在职从事工程专业且具有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第五条 申报正高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外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申报正高职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以上。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七条 申报正高职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2.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具有解决本行业中复杂、关键工程技术难题的知识水平。
3.比较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现状、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对大型项目设计(或评估或鉴定或组织实施)的能力。
4.比较全面掌握本专业相关法规、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
(二)工作经历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国家级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
2.主持完成自治区级或部级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项目1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3.主持或主要参加过编制过大中型企业2项以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并颁布实施。
4.作为负责人组织编制本专业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2项;或撰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2项。
5.主持过2项自治区(部)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示范,被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予以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主持过大中型企业的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改造、规划、设计、经营、生产方案及重大工程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三)业绩与能力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一项或为主承担过二项以上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八名或二等奖前五名或三等奖前三名。
2.主持过一项或为主承担过二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或二等奖前二名或三等奖第一名,或自治区(省部)级授予的其他科技奖项目。
3.主持过一项或为主承担过二项以上大中型工程设计、生产项目,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鉴定,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
4.主持或为主承担过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得到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并在全行业推广应用。
5.主持过1项或为主承担过2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规划设计、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创新、设备改进、成果产业化、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项目,并有突出成果,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得到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认可。
6.主持过1项或为主承担过2项以上重点新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或调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得到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认可。
7.主持或为主承担过国家及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或规范已在全国、全区或全行业范围实施。
(四)专著与论文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须撰写过下列专业论著或论文之一:
1.正式出版过10万字以上的专著。
2.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3.为解决自治区(省部)级以上重大工程项目中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3篇以上。
4.撰写由本人承担的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报告3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八条 对为我区经济社会做出重要贡献且能力和业绩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破格申报评审须在本系列级别内,对申报评审级别的任职年限、学历、外语条件其中一项实行破格。
(一)申报破格任职年限者,其任职年限可提前一年。
(二)申报破格外语者,年龄必须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
(三)申报破格学历者,其获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年限须满8年。
第九条 凡申报破格正高职高级工程师,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承担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2项以上。
(二)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开发、设计、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三)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在生产科研实践中,有较大的技术突破,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为国内同行专家与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四)在生产科研中,对发展规划、技术创新措施、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了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为国内同行专家与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五)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应用于设计改造、生产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年增加利润在100万元以上,须出具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伪造学历和任职年限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如申报评审后,发现举报查实有以上行为的,取消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奖项的认定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二)自治区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自治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 项目的认定
(一)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自治区(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自治区(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二)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自治区(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自治区(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三)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自治区(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四)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所指“主持”、“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者”、“主要完成人”、“技术负责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职称外语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证件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关于开展正高职高级工程师工作的通知》(宁人发〔2003〕200号)中规定的条件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