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教职工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职院党发﹝2013﹞39号
校内各部门: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修订)》,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
2013年12月3日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教职工考核办法(修订)
为加强教职工日常管理和监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宁政办发[2003]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后考核暂行办法》(宁人社发[2003]93号),修订本校教职工考核办法。
一、考核基本原则
(一)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三)立足岗位,分级分类的原则。
二、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一)校级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分别由区党委组织部和学校组织人事处考核,处级干部考核根据《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宁职院党发〔2006〕48号)进行。学校其他在编教职工的考核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考核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各类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当年度的考核:
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管制、拘役未开除公职的;被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因病、事假、出国探亲等原因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调任不满半年的;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已到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组织批准留任外);擅自离职人员。
三、考核内容
教职工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形式。
(一)平时考核。以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全面考核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即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工作作风、出勤等情况。
德:指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应用和发挥,以及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的更新情况。
勤:指出勤、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指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以及工作中取得成果的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贡献。
(二)年度考核。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依据学校和各部门确定的每年度工作任务,全面、客观地考核每年度教职工的工作情况,激励全校教职工更加认真地履行工作职责,更加积极主动地服务学校建设和发展。
四、考核程序
(一)平时考核:
1.各部门对管理岗位、专任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应按照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和工作任务综合进行考核。
2.考核等次。平时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部门每月应按部门人数的15%评选月考核优秀人员,为年度考核工作奠定基础。各等次基本标准是:
优秀:能积极正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有改革创新精神,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在学校发展和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令和规章,具备本职工作的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有一定成绩。
基本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胜任本职工作和业务,在领导督促帮助下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事故。
3.确定考核结果。各部门在综合考虑被考核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基础上对参加考核的教职工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处级干部不定等次),教职工填写《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月考核表》。各部门填写《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月考核汇总表》。教职工月考核表由部门审核签署月考核等次意见并存档。考核领导小组采取调阅、核查等方法检查各部门平时考核情况。《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月考核汇总表》(一式2份,一份上报组织人事处,一份部门留存),于每月25日前与部门考勤表一并报组织人事处。
(二)年度考核:
1.成立考核组织。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各部门考核工作,研究拟定考核结果。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分管人事的校级领导
成员: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其他党政部门负责人2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轮换)。教职工代表3名(由上年度教职工考核优秀人员或上年度、本年度评选的各种优秀人员中选出,其中教师2名、工勤人员1名)。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的统计、汇总、归档等工作。
各部门成立由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由3—7人组成)、部门、系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
2.年度考核等次。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教职工优秀等次指标以部门或支部为单位分配,不超过总人数的15%。各部门年度考核优秀人员从获得月考核优秀等次2次以上人员中产生。
3.考核方式。各部门考核小组组织召开年度考核会并进行量化测评。在年度考核会上,采取自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本部门工作的特点,对教职工本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议。在总结和评议的基础上,由本部门职工和考核小组分别对教职工逐个测评打分。教职工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量化得分必须达到90分;确定为合格等次的人员量化得分必须达到70分;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量化得分必须达到60分;量化得分不满60分的人员为不合格。
4.上报考核结果。部门考核小组在综合考虑被考核教职工量化测评得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对参加考核的教职工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将《年度考核登记表》报组织人事处。
5.审定考核结果。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考核意见,提交学院党委会议审定考核结果。
6.公示。考核结果需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五、有关年度考核的其他问题
(一)对当年新参加工作尚在试用期的人员,只写评语,考核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的工作人员,由其现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转任前的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考核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考核,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三)对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一般当年应定为合格等次。
(四)学校派出学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的,主要依据学习、培训情况确定等次。上述人员离岗半年以上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五)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检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六)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受党纪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参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19号)规定执行。受行政处分的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七)受到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八)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者,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可以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九)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等次者,应予以辞退。
六、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结果应与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紧密挂钩,通过考核加强聘后管理,真正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平时考核结果既是每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又是年终考核的基础。
(三)年度考核结果,是学校对教职工作为续聘、解聘、辞退、奖惩、晋级增资、培训或者调整岗位、职务的主要依据。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人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四)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受聘人员当年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聘用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或低聘;属于管理人员的,予以降职、免职、解聘;属于工勤人员的,予以降低岗位工资档次。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七、考核工作要求
(一)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过程中,应严格标准,注重实效,反对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应严格按照规定,严肃认真地开展考核工作,禁止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应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全面、客观、公开、公正地开展考核工作;应通过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引导广大教职工进一步发扬成绩,纠正不足,推动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宁职院发〔2004〕80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